沒保強制車險 牌照不給換
■ 孫同憲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已實施九年,主管機關檢討實施成效,並聽取各方意見,提出修正草案,並完成修法程序,自94年2月經總統令公布實施;其中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措施,是車主在辦理車輛檢驗.異動及換發牌照的相關規定,有新的規範,值得所有開車族注意。
根據新實施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証、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第一是、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者;第二是該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証者,不適用之。」
換言之,車主若前往交通監理處所辦理,汽機車的換發牌照,或買賣過戶等異動登記,抑或接到通知辦理車輛檢驗時,若未投保強制責任險,或投保效期不滿30日(除外規定不算),監理機關依法不得辦理前述各種手續。
此一新規範條文的用意,是在要求每一車輛在有效的使用期間,皆有投保,以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的求償權益,當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車禍受害人能迅速得到產險公司的理賠,獲得最基本保障;同時,也替車主提供了一部分危險責任的轉嫁,減輕了車主的理賠負擔。
而檢驗過戶、換發牌照等的監理動作,是在要求汽、機車在未來一年,抑或政府所規定下次檢驗期限、或是換領証照之前,有合格的証照,使車輛能安全行駛,維護道路交通的順暢;所以,這次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份條文,增列一些與交通監理相互配合的新規定,最基本的要求是車主在辦理前述各種手續時,除要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之外,其強制險的有效期限,至少要在30日以上。
一方面事先可提醒車主注意續保,一方面可讓車主辦完監理手續後有適當期限辦妥強制險續保。這個期間的規範,也是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讓產險公司提前通知車主,有關續保的相關作業(應於保險到期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以保險制度配合交通監理作業,也可避免車主遺忘投保或續保,而負擔重大責任。
由於強制險有效期需要30日以上,初期可能有消費者.不瞭解該項新規範,而致往返多次監理站產生不便;目前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通知保險公司,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續保的通知,應加註相關文字,提醒車主注意而交通監理單位的車輛檢驗通知單上也加註了紅字說明,同時產物保險公會,提醒車主注意這項新規範。
(作者是產險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秘書)
【2006/05/24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 Jun 28 Wed 20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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