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5 | |||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下個月起保單招攬核保更嚴格了,民眾只要三個月內連續向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投保金額跟收入顯不相當等情況時,保險公司就得依規定採取財務核保作業,深入檢視保戶的收入及財產狀況。
為保障保戶權益,並避免道德風險,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日前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並獲金管會備查,新規定採取多項從嚴核保措施,將從5月1日起實施。 保險業者表示,新規定除要求業務員招攬時,須考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不能只以理財、節稅作為招攬的主要訴求外,並首度明訂保險公司應採行財務核保作業的標準。 根據這項自律規範,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公司就必須採取財務核保作業。 包括同一被保險人在三個月內,密集向二家公司以上投保,且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等,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財力或收入顯不相當。 或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同業投保金額,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的20倍。 如果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或學生身份,則考量被保險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年收入。 或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同業保險費支出,達到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年收入的30%者。 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異常投保,或業務員有不當招攬的紀錄者。 還有,旅行平安險被保險人單一保單的投保金額,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時,也都必須採取財務核保作業。 如果要保人投保的是電話行銷商品,有上述三個月內向兩家以上密集投保、有異常投保或不當招攬紀錄、旅行平安險投保金額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等三種情況者,也必須採取財務核保作業。 同時規定,各保險公司的財務核保作業程序,應依保險金額(由各保險公司自訂)及個案審核需要,取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收入或財產證明。 此外,還得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且簽名確認。 相關動作可以電訪或親自訪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等方式進行,內容須至少詢問被保險人的收入,及仍有效的保單狀況,以供核保人員審核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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