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務》贈與立字據 未公證可撤銷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04.11 03:38 am
甲先生繼承大片土地,因土地重劃,託我仲介後賣了數億元的好價格。民國89年5月4日,他從中南部上來台北慶祝生日,晚上找朋友去喝酒唱歌,也邀請我去。那天晚上,花錢的是老爺,甲先生把支票拿出來大方炫耀,現場作陪的小姐看得開開心心。但我唸他:「你這樣可能會被綁票,而且你的父親也很節儉啊!」他覺得我的話很掃興,我也不再多說。
時間接近午夜12時,我打算回家休息,但現場服務人員拉住我,就說12時有抽獎活動,要我也留下來參加。結果我中獎了,獎品是一瓶是非酒(XO)。我離開之前,拿酒去請他們喝,希望他們把甲先生顧好,喝完那瓶酒就散場。在座的小姐說我中獎很幸運,拿相機先跟我合照,那瓶酒也入鏡。
半年後,甲先生的太太打電話給我,問我那天到底發生什麼事,怎麼有人說要告他先生,要他給付200萬元?原來,一個小姐和甲先生打賭,說如果她敢喝下一大杯XO,就甘願送她200萬元,而且還有立字據,寫一些「惟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據」,對方還加了法律用語「甲方願意贈與,乙方願意允受」等等,可能是有高人指點。
不過,甲先生跟我說,他酒醒之後,已經向那小姐解釋,因為喝酒起鬨,「剛剛說的不算數!」這表示甲先生做了「贈與撤銷」,但按民法舊法第408條,寫有字據的贈與行為,不能撤銷;如果上法院,甲先生會被判付200萬元。
還好,我記得這條法律好像修改過了。果不其然,民法修正,89年5月5日生效。這是因為不少男性常有因眾人起鬨,立下贈與字據而發生問題,修法後,即使立字據(非經公證或道德義務上的贈與),在還沒給付前,也可以撤銷。時間就是這麼巧。我拿著一張我中獎得酒、與小姐合影的照片,告訴他們說照片上的日期可以證明甲先生與小姐打賭的行為,確實是在89年5月4日午夜12時以後,也就是5月5日,喝了我的「獎品」後才發生的事。
事實上,小姐寄給我那張照片,本來是希望我為她作證,確實有喝XO一事,沒想到事與願違,結果大逆轉。
也有一家公司負責人乙先生在退休之後,公司股價拉到50幾元。剛好,他的二兒子要結婚,他想送房子當新婚賀禮,又算算自己的錢足夠幫三個子女都買間房子,就寫了一張字據,說另二個子女結婚時,也各送一幢房子。
乙先生買了一幢價值千萬的豪宅給二兒子,其中500萬元是銀行貸款。沒想到,公司股價後來一路溜滑梯,還變成水餃股,他的經濟狀況一落千丈。他的二兒子還告他要履行贈與契約,必須負責還完銀行貸款。甲先生不否認贈與行為,但現況已不如前。
甲先生還怪我,怎麼當時不阻止他寫字據呢?但我也是那家公司的董事,我說:怎麼知道公司會變成水餃股呢?我也以為他除了股票,還有別的財產。幸好,依民法第418條規定,贈與人約定之後,其經濟狀況變更,如果因為贈與讓他的生活困難,得拒絕贈與的履行。甲先生才鬆了一口氣。
所以說,贈與給子女或別人的事情,不能隨便說說,要先確定自己的給付能力,否則事後還要撤銷贈與,徒增麻煩。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三刊登)
【2007/04/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Apr 12 Thu 2007 00:28
贈與立字據 未公證可撤銷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